浙江万里学院机关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

发布者:苗恩文发布时间:2022-10-18动态浏览次数:18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》《中共浙江万里学院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等政策文件,制订本规则。

第二条 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充分发挥机关党委在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,履行政治责任,保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贯彻执行,确保党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到位、政治把关作用到位、思想政治工作到位、基层组织制度执行到位和推动改革发展到位。

第三条 坚持民主集中制,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凡应当由机关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,必须召开党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。

二、议事决策范围

第四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:

(一)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;

(二)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研究决定机关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、制度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机关意识形态领域、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;

(三)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;

(四)党建工作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改革举措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;

(五)讨论决定党支部的设置、换届和调整;

(六)研究决定发展党员、党员转正、党员教育管理;

(七)机关党内表彰、奖励,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、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;讨论、决定创先评优的评比和表彰等事宜;按照管理权限,讨论、审批对违纪党员的处分;

(八)根据有关规定,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把好政治关,研究讨论干部推荐等有关事项;

(九)研究讨论群团相关工作;

(十)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
三、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

第五条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。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,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,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。

第六条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机关党委委员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,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。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。

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。

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,可请有关人员(机关党支部书记、支部委员、机关部门有关负责同志)列席,列席人员有发言权,没有表决权,必要时可召开机关党委委员扩大会议。

第七条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。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,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。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、职级晋升、考核评价等,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;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通过基层党支部或其他形式,广泛征求意见。

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。除特殊情况外,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交与会成员阅知。

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,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,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。

第九条 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,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。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。

第十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,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,采用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,但不得计入票数。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,应当逐项表决。

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,党委书记、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,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。

第十一条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:批准或通过;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,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;暂不形成决议,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;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。

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,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本人必须回避。

四、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

第十三条 党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、决定,由机关党委组织实施,机关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。

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,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。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,可在机关党委委员会内部提出讨论,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,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。

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,必要时应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、学校有关部门报告,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基层党支部书记、党员及教职员工公开。

五、附则

第十五条 本议事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 本议事规则自2022年9月30日党委会通过起施行。